1.合法性原則行政和解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通過和解解決行政爭議,并不是放棄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而是要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做好協調工作。
2.自愿性原則行政和解應當由當事人申請啟動,雖然個案中法官可以根據利益衡量的原則提出和解方案,但最終要取得當事人同意,尤其是行政相對人的同意,堅決杜絕“以權壓人”,違背當事人的意愿。當事人之間無法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和解,及時作出裁判。
3.有限性原則和解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有效方式,但并非所有行政案件均適用和解,行政機關行使的是國家賦予的公權力,不得隨意處分之,故在行政訴訟領域,當事人和解應僅限于行政機關能夠自由處分訴訟對象的情況,并且要依法嚴格進行。當事人不同意或者協調后又反悔的,應當及時恢復審理,不得審而不判,久拖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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