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取保候審是否既要提出保證人又要交納保證金
須且僅須其中一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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