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證據舉證
舉證,就是拿出、出示證據,或者說拿出證據來證明某種事情、情況,是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的責任。
一、行政訴訟證據舉證的責任如何劃分
(1)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規范性文件的,不管被告出庭與否,應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判決被告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否則,《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就形同空文。
(2)被告為應付訴訟提交了部分證據材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一是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舉證,更不能代替被告去調取證據;二是對被告所提交的證據,因被告拒不到庭,不能按法律規定程序在法庭上舉證、質證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只能認定其未履行舉證責任。按證據不足判決其敗訴。
(3)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一審程序中隱瞞不利的證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據其情節輕重,以妨害行政訴訟處理,如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等處理。
二、行政訴訟被告舉證的范圍
1、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所謂被告應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是指被告既要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舉證,又要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舉證。事實依據既包括實體上的事實,也包括程序上的事實。如有關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應當舉行聽證的,則訴訟中被告應當就是否依法舉行過聽證進行舉證。法律依據則主要是指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2、對原告起訴期限有爭議的,被告應負舉證責任。
3、對原告主張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行政處罰顯失公平和濫用職權的合理性審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現代國家一般都確認自由裁量行為不受審查,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但由于我國沒有建立行政情報公開制度,行政機關掌握的案卷材料并不能為相對人所了解,因此并不能由原告舉證。相反,行政機關卻能夠通過例舉先例,證明其行政行為符合先例,是合法、合理的行為,因此,應由被告舉證。
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患雙方矛盾中患者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2021-02-02刑事犯罪中的罰金一定要交嗎
2020-11-10女職工特殊期內法律保護的規定是什么
2021-02-25軍婚離婚會調解嗎
2020-11-17法律顧問費一年是多少
2021-01-30交通事故死亡索賠訴訟要什么時候起訴
2021-01-14有贍養義務是否也有監護義務
2021-01-10婚姻存續期間房屋所有權歸誰所有
2021-02-12離婚協議里的賠償金多久有效
2021-02-21技術開發合同要約定有效期限嗎
2020-12-31小產權房合同受時效限制嗎
2021-03-17需要制定公司規章制度嗎
2020-11-25勞動合同變更是什么,勞動合同變更有補償嗎
2021-03-02承包關系中賠償責任
2021-01-22內退職工是否屬于退休職工
2020-12-19商業、供銷系統投保貨物運輸保險若干試行規定是怎樣的
2021-02-06車險索賠須知
2021-02-20外資保險公司 未按照規定公告罰款多少
2021-01-19航空貨物運輸險保險責任有哪些
2020-11-14保險人在多少天內可以全額退款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