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系。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具體來講,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說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保證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4.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司法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證人人選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證金方式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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