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是否能進行復議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為偵查刑事案件所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復議是對國家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其上級機關提出的,所以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相關法律知識:
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
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是什么意思
2020-12-07建筑工程疫情如何索賠
2020-11-08未經工傷認定能否申請賠償
2021-03-06外貿出口程序是怎樣的
2021-02-16夫妻可以為對方做擔保人嗎
2020-12-08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P2P平臺有哪些影響
2021-01-12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最高是多少
2021-01-30指定管轄的取證困難
2020-11-12孩子撫養權歸誰
2021-01-08商業銀行可以經營哪些業務
2020-12-17保管人擅自處分保管物能要求賠償嗎
2020-12-27房地產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2021-01-19公司倒閉員工賠償款怎么做分錄
2021-01-20意外傷害保險的免責范圍有哪些
2021-03-19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嗎
2020-11-12人身保險的受益人是由誰指定的
2021-01-27對新保險法修改中兩個問題的探討
2021-02-26意外傷害保險理賠申請書怎么寫
2020-12-07私家車投保的注意事項
2020-12-08高速路上追尾別人的責任需要聯系保險公司嗎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