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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都是一種欺詐手段,是違法行為。虛假出資是根本沒有出資而是與銀行聯合起來出示虛假票據的行為;抽逃出資是投入資金后又暗中把它抽出而不報實繼續充當股東的行為。那么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區別具體有哪些呢?下面為您具體介紹一下。
一、兩者的概念
1、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并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財產所有權轉移證明、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的登記的行為。
2、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二、兩者的區別
從以上兩罪的定義上看似乎有許多相似之處, 但我們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辨別:
1、行為方式不盡相同。前者表現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后者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沒有交付貨幣,或者沒有轉移財產所有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是個行為選擇性罪名,即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兩種行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即可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既虛假出資又抽逃出資,就構成了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2、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中,后者可能發生在公司登記中,而更多發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記之后的成立過程中(即)成立前與成立后都有可能構成本罪。
3、客體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記制度以及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后果侵犯的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記注冊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注冊資本,如實繳納出資,既不能虛假出資,也不能隨意地抽回出資。否則,違反了法律關于公司設立的規定,對于引發比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必須懲法懲處。
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者單位。后者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單位。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東,是指公司的發起人。
5、欺詐的對象不同。二者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都有欺詐行為。前者欺騙的對象是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而后者欺騙的對象主要是其他股東、發起人。
三、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
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注冊冊資本大大低于其登記注冊的資本甚或陷于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后果也是注冊資本的減少,并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3)必須是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系非常松散,并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對于由于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以上內容就是有關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概念、區別以及要件。這兩者都是違法行為,它們之間有相同之處,但是區別也很大,一定要分清楚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區別,同時也要杜絕這種行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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