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殊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3、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8、逆向行駛的;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11、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交通事故的糾紛并不屬于行政行為,所以不能申請行政訴訟,他屬于一種民事行為,所以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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