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確定有罪之前都應把其當成無罪的人對待,即推定為無罪。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能判斷有罪。”這是真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嗎?我覺得它只是有限的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一些精神而已。因為無罪推定強調的是在確定有罪之前應視為無罪,而第12條的規定是說在確認有罪之前不能當成有罪。實際上,這是一種含糊的說法,表現了一種存疑的態度。即不能確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認你無罪。這于邏輯似乎說不通。如果說真正的無罪推定是對或是或非的一種確認,那么第12條卻是對或是或非問題的一種回避。總的來說,我國仍未確定真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
造成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對無罪推定原則持猶豫態度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
首先,由于我國的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是保障國家安全、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為主要目的的。故維護社會正常、安全的秩序便成為我國刑訴法追求的重要價值。這種法的價值觀使中國的法文化中缺少一種普遍的寬容精神。于是立法者總是從嚴厲打擊犯罪的角度出發來確定刑訴法的基本原則。而無罪推定原則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權利有利,于打擊犯罪、保障安全不利。故刑訴法對該原則雖接受但有所保留。
其次,我國的刑訴制度中有一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所謂事實應該是指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況,所謂根據是指判斷當事人是否有罪的標準。這一原則體現的是一種科學的實事求是的態度。但是,我們應該分清楚法律所追求的真實,只能是一種證據的真實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種客觀上的真實。但我們通常所理解的真實便是一種客觀的真實。因此,當一些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又難以將其定罪時,司法人員往往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犯罪嫌疑人持一種懷疑的態度,而不會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將其視為無罪。
這種在證據難以證明被告人有罪時,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而對其是否有罪持懷疑態度的作法,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造成很多積案、陳案。同時由于案件遲遲不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將長期受到一些強制措施的約束,如: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被羈押等。這種對公民權利的嚴重侵害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屢見不鮮。這種情況對司法部門而言是浪費了大量司法資源,犧牲了法所追求的訴訟效率。對犯罪嫌疑人而言則是被剝奪了自由權利。
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將逐漸與國際接軌。因此,我們應轉變觀念,排除障礙,本著完善刑事訴訟制度與推動民主法制進步的宗旨,真正確立我國無罪推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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