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定義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的管轄范圍
(一)行政訴訟管轄遵循的基本原則是1.便于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于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訴訟。2.有利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和執(zhí)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準確。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tǒng)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fā)明專利案件和海關處理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這里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有下列幾種情形:①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②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中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區(qū)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qū)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一般地域管轄
在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guī)定的特別管轄有兩種具體情形:(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訴訟時,按我國行政訴訟的管轄規(guī)定,可以就行政行為造成人身損失和財物損失都在同一法院訴訟,而不是分別提起訴訟。(2)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共同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共同地域管轄是由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的一種補充管轄方式。
以上是行政訴訟的概念以及行政訴訟的管轄范圍,它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只有明確其中包含的含義,才能正確運用法律去解決生活中的問題,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如果你遇到更復雜的問題,律霸網為您提供專業(yè)的律師團隊,歡迎您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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