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指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
(一)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罪犯及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申請書》,經分監區集體研究,上報監區審核,監區審核同意后,由分監區帶罪犯到監獄醫院進行醫療鑒定。對患精神病、艾滋病、等疾病的,根據省政府(云政復[1998]138號文件),應到指定的醫院鑒定。經醫療鑒定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監區召開會議研究,監獄獄政管理處應派員參加,并請駐監檢察室和紀委的同志列席參加,經監區會議同意后,讓具保人簽訂具保書。
(二)醫療鑒定的診斷結論證明應由醫院的二名以上主治醫師和業務院長簽字,并加蓋公章。醫療鑒定的證明材料應包含醫療主觀證明、客觀檢查、化驗等材料以及相關的病歷復印件。
(三)經鑒定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可將《保外就醫審批表》和醫療鑒定結論連同其它證明材料,報監獄獄政管理處審查。
(四)監獄獄政處審查后,呈報《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醫療鑒定和《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等材料,經監獄分管領導和監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評審委員會負責人同意后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批準后填寫《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由具保人將罪犯取保回家。居住地在州范圍內的,由監獄派警察送到當地公安機關并辦理相關手續。
(五)經批準保外就醫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監獄應填寫《提請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執行監督考察通知書》,發往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以便對罪犯的監督和考察。同時,監獄應將批準文書和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檢察機關和原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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