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對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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