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的規定主要見于第38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我國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根據本法條,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被告接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提出。按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才審查,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根據《民事訴訟法》76條:對于確有正當理由未能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異議的,允許當事人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申請順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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