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政訴訟是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稱為司法活動,是因為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不止司法一種,有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活動,也有行政申訴處理活動,還有權力機關的監督處理活動。行政訴訟專指法院動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院是通過審判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的唯一機關。所謂訴訟活動,是指司法機關運用訴訟程序進行的活動,必須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各方參加,采用開庭舉證、質證、辯論、陳述和法院裁判等訴訟形式解決行政爭議。法院訴訟活動的種類很多。例如,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刑罰權,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活動是刑事訴訟;法院代表國家解決民事糾紛進行的司法活動是民事訴訟。只有法院解決行政爭議的司法活動才能稱之為行政訴訟。
其次,行政訴訟是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以審查行政行為為核心內容。行政訴訟的審理形式及裁判形式都不同于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獨具特色。例如,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不適用調解;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負舉證責任;行政訴訟的裁判以確認、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再次,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爭議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實施公務活動時引發的糾紛。此類爭議形式多樣、種類繁多,既有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之間的內部爭議,也有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外部爭議;既有因行政機關實施抽象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也有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既有行政機關實施法律行為引起的爭議,也有行政機關實施事實行為引起的爭議。并非所有的行政爭議都能夠通過法院的訴訟活動得到解決,法院解決的行政爭議是特定范圍內的爭議。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只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排除范圍內的行政爭議不屬于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由另外的救濟途徑解決。例如,因國務院以下的行政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引發的行政爭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程序解決;因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引發的爭議通過立法法規定的規范審查程序解決。
最后,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行政訴訟的原告恒-定為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恒-定為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當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是作為行政主體,而是作為管理相對人時,也可以成為行政訴訟原告。行政訴訟當事人的恒-定是由行政管理活動的特點決定的。因為在我國,行政機關享有國家法律賦予的命令權、強制權等,行政機關完全可通過自身享有的這些權力迫使當事人服從行政命令,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無須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達到行政目標。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不然,他們有義務服從行政管理,不得直接與行政機關相對抗。這是保障行政機關實施管理、行使權力、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前提。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權益,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方式尋求救濟,請求法院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做裁判。另一方面,行政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特定性。行政訴訟原告享有起訴權、撤訴權,而被告不享有起訴權和反訴權,同時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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