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到期解除后會有其他影響嗎
取保候審到期后,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有沒有其他影響,要視情況而定。
取保候審期滿后,按照法定程序,辦案單位不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取保候審,同時出具《撤銷案件決定書》,或者《不起訴決定書》。
如果辦案單位只是解除取保候審,不出具《撤銷案件決定書》或者《不起訴決定書》;這種情況不排除將來有新證據再次追究的可能。
附:相關規定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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