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司法所一大早就來了一名焦急等待的年輕人,據了解,其是本村村民小王,前段時間曾為一個觸犯了刑法的朋友做保證人,可是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可礙于朋友情面,小王雖知藏匿的地點,卻不愿意告訴司法機關,但又怕受到處罰。遂來到了司法所咨詢相關法律法規。
【司法解釋】
據本案,小王應當將其知道的情況告知有關司法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可見,如果小王不將知道的情況告知有關司法機關,其將受到處罰。協助司法機關工作是每個公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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