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不必要的醫療檢查是否侵權,可否要求醫院賠償
《侵權責任法》中提到不必要的醫療檢查,專家表示,《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其中的“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就是確定的標準,違反診療規范的檢查,就是不必要檢查。比如一個人得了感冒,去醫院治療。給他檢查的醫生先給他做了腦CT,又做了核磁共振,還進行了X光、化驗、彩超等檢查,最終得出結論,你得的是感冒。這就是不必要檢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這種違反診療規范的行為就屬于不必要檢查行為,屬于醫療損害侵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218條對醫療損害責任做了規定,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例廢止。
《民法典》生效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是對不必要醫療行為的規范,既限制了醫療機構和醫生的過度盈利行為,也有助于緩和醫患關系,更好的將患者的問題落到實處。如果有更多詳細的法律咨詢,歡迎到律霸網尋求專業律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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