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如何索賠
在我國,很多當事人對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卻不清楚,導致他們在訴訟或索賠時,要么高價索賠,無辜增加不必要的訴訟費用及其它開支;要么索賠金額低于所受損失的賠償標準,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如果病人的死亡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病人的死亡被確定為醫療事故,病人的家屬可能得到的賠償數額應當按本條例第五十條所列的項目和標準來計算,具體內容如下:
一、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三、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四、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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