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那么肯定就是需要對公司的財產、債務等進行分割了。但是對于很多公司的管理者來講,其都不太清楚要如何對公司的財產進行分割。針對這一問題,律霸小編特意整理了有關內容,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公司分立,其財產做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協議。本條只規定了財產要做相應的分割,至于實踐中具體如何做到“相應分割”,本法沒有做明確的規定。這個問題主要由股東會討論,通過分立決議,然后由分立各方就財產問題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達成協議。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財產”是指廣義的財產,既包括積極財產,如債權,也包括消極財產,如債務;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設備,也包括無形財產,如商譽。
公司分立的程序和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與公司合并不同的是,在對債權人保護的方式上,公司合并時債權人享有異議權,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而公司分立時法律只是強調了公司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賦予債權人同樣的權利。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債權人在得到通知后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本次修訂刪去了這一規定,但是這并不表明法律對公司分立時債權人權利的漠視,相反,根據下一條的規定,除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外,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對債權人的利益做了更切實際的保護。
公司分立后,需要進行分割的財產不僅包括實際的一些財產,類似于商標、知識產權等虛擬的財產也是需要作出分割的。詳細的分割情況,還請各位從上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律霸你身邊的好幫手,有法律問題就找律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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