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的啟動方式有兩種:
一、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鑒定
【特點】這種方式的啟動的前提發生了“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而且具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的其中任何一項人身損害事實;啟動的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啟動的時間是“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之后,醫患雙方沒有共同委托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以前。
【適用情形】:1、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的情形;2、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此處所指的當事人是指醫患雙方的一方或雙方)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的情形。
注:以上兩種情形還都必須具備一個條件,即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于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復雜性等特點,衛生行政部門難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因此,大多數情形下需移交醫學會進行鑒定。
二、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
【特點】這種方式的特點在于:對于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當事人雖然對醫療損害事實及其形成原因、損害程序、醫療過失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序等未能達成共識,但是雙方同意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基礎上協商解決。
【適用條件】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方式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對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不提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而是自行協商解決;
(2)由醫患雙方共同書面提出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申請;
(3)醫患雙方按照鑒定機構的要求提供鑒定所需要的病案資料、實物等;
(4)接受鑒定機構的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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