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參與企業并購已屢見不鮮,但往往它會以不同的身份出現。通常來說外商參與企業并購的身份有哪些?以這些身份出現的外商需要具備哪些資質?下面由律霸小編來為您進行介紹。
一、國外的母公司
對于外商直接以國外母公司的身份來進行并購中國企業,一般來說沒有特別的主體資格限制。但這種收購方式只被一些中小規模的外商所采用。對于巨型跨國公司來說,由于其有嚴格的區域投資計劃,中國只是其戰略布局中的一小部分,很少由其母公司直接來進行并購,而往往通過其子公司來完成并購計劃。如美國柯達公司就是通過在中國設立由其占絕對控股的柯達(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來完成其在中國的收購戰略的。
二、中國境內的獨資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資企業
外商以其在中國境內的獨資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資公司(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來進行并購是實踐中最常見的方式。外商在以此種模式進行并購時應注意如下幾點:
1、關于行業禁入。
中國的外商獨資企業和合資企業雖然是中國法人,但由于其投資者的特殊身份,因此它在進行投資(此處為廣義的解釋,包括并購)時就受到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限制。在屬于國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資的行業中,該公司注冊資本中所有外商投資企業所占股本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屬于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做為此類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因此這就避免了外商通過“曲線救國”規避法律的行為。前幾年,外商為涉足中國的電信產業,通過設立中外合資企業,然后再以合資企業對“聯通”進行投資,形成了所謂的“中中外”模式。但這種模式已被禁止,相關的清算工作已經完成。這種規避中國法律的行為不但給中方,也給外方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2、對于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并購的資質要求。
并不是所有的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以成為并購的主體,它在資質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認繳出資額已經繳足;
(2)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
(3)已經開始交納企業所得。
只有這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才有資格對其他企業進行并購。同時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并購時仍受《公司法》的約束,對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對于這些資質要求,登記審查機關將進行嚴格審查。在符合上述條件時,登記機關會出具該外商投資企業具備投資資格的證明。該投資資格證明是新公司進行登記時必不可少的文件之一。
三、投資性公司
外商在中國設立專門的投資性公司的要求是比較高的。如要求舉辦投資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在申請前一年的資產總額不低于四億美元,或要求已在中國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從事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并已繳付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等等。因此這就將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商基本局限在一些進入中國較早的跨國公司。另外投資性公司不得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購買擁有股票。這就使外商無法通過投資公司并購一些股份有限公司。而外商投資企業是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成為其股東的(只要被投資企業不屬禁止類項目)。
通過以上一些身份的介紹,外商可以在中國內地企業合并中出現,外商需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宜的身份出現。若您在實務中還遇到棘手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律霸律師,我們會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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