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程序有哪些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如下:
(一)委托:醫鑒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托: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的委托。
(二)受理:醫鑒辦接到委托書后,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
(三)組成鑒定組:醫鑒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
(四)組織鑒定:醫鑒辦在召開鑒定會7日前通知醫、患、鑒定專家三方。出席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二十九條);
(五)再次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規定時限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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