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期為一年嗎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鑒定材料包括哪些: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例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做出的檢驗報告;
(4)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此外,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
沒有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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