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人買房子都愿意買高一點的樓房,高層住房不僅視野好,而且相對于平層來說還很安靜,但是現在出現了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高空墜物,這個問題雖然說不是什么大事情,但是一旦形成,所造成的危害也是不可忽視的,那么高空墜物物業公司責任是什么?
一、高空墜物物業公司責任是什么?
高空拋物事件一旦發生,盡管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群體負責民事賠償,但對于一個物業服務公司管理來說,畢竟不是好事。其中對物業服務公司的品牌、服務質量、服務水平、盡心程度等都會受到重大影響,甚至會出現業主索賠的情況,導致經營風險。
高空墜物,承擔責任的應當是管理人或所有人。物業作為管理人無法推脫責任。
1、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可見,此規定適用的條件是致害人明確的情況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臺風、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害,則其可以此作為免責的事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另外,我國《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71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72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可見,權利義務是不可分割的。
高空墜物屬于個人違法行為,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群體負責民事賠償。不屬于物業管理的范圍,物業公司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否有過失。物業公司將物業管理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舉證出來就可以了。全力配合業主解決此事,這是物業公司應該做的。
所以說,這么看來,高空墜物所造成的危害是相當嚴重的,輕則是財產損失,重則是人員傷亡,我國每年都會有很多人都被高空墜物的問題所困擾,在小區時常發生這種情況,所以高空墜物物業公司責任也是很大的,小區的物業應該及時的處理解決這種問題。
發生高空墜物,物業公司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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