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審查醫療事故鑒定機構資質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該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委托人也應當對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查。如何進行審查呢?在我國的司法鑒定機構是通過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核準法鑒定業務范圍,審查鑒定業務資格和能力,限定業務范圍,頒發鑒定資格證書的。所以,每一個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鑒定的業務范圍是不一樣的。
(1)如果患者及其家屬需要查找司法鑒定機構的業務范圍的,可以登陸到當地司法局(市、縣)或者司法廳(省、自治區、直轄市)官方網站查找,也可以通過電話咨詢。
(2)各個地方的“醫學院”和“醫療研究院”往往是醫療技術專家比較集中的地方。也有開展臨床醫學司法鑒定的機構,可以聯系相關事宜。
(3)患者及其家屬可以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選擇確定大型的醫療機構(往往是級別比較高的醫院,比如三級以上醫院、或者特色專科醫院),不過,同屬于醫療機構往往“公信力”會被質疑。
二、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況
盡管不少醫患糾紛源自院方原因導致的,但是患方也應該清楚,按照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6種狀況并不屬于醫療事故,患方不應對此做無理的糾纏:
(1)在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緊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即: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病人的生命,醫護人員可按照醫療操作規范采取緊急救治措施。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病情異常或者患者特殊體質而發生的醫療意外不屬于醫療事故。所謂醫療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醫療意外的發生是難以預料的,醫護人員主觀上不存在過失,而是由于病員自身體質變化和特殊病種結合在一起突然發生的,是醫護人員本身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不能預見、防范和避免的。醫護人員根據當時的情況,無法預見可能會產生的病員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
(3)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醫護人員在給病人提供血源時,按照供血的有關規定進行查驗,輸血操作無誤,而輸血后病人仍出現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例如由于病人對醫療行為不理解,不按醫囑服藥或私自服藥,或者個別患者出于某種動機和目的,不真實反映病狀,不接受醫護人員的合理治療措施,過早地增加活動,術后過早進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這些原因而導致不良后果的,醫護人員不承擔責任,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經患者同意,對患者實行試驗性診療發生不良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在許多科研、教學醫院,經常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用于臨床試驗的藥物、試劑、治療儀器等在病人身上試用,但試用必須按試驗性的有關規定進行,必須說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會產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須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簽訂協議書。患者簽字同意進行試驗診療,發生不良后果的,醫護人員不承擔事故責任。
(6)因不可抗力(如火災、地震、山洪暴發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三、醫療事故的注意事項
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是醫療機構與患者就醫療事故所達成的賠償協議的一種文書。
(一)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雙方當事人,即醫療機構和患方;
2、患者的基本情況;
3、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4、醫療事故原因;
5、賠償數額;
6、賠償款給付時間;
7、違約責任等
(二)明確醫療事故等級
醫療事故等級是醫療機構和患方認定賠償數額的關鍵因素。所以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就該醫療事故有了明確的等級鑒定,且該鑒定必須是雙方都予認可的。
(三)詳盡醫療事故原因
患者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應當詳細寫明醫療事故原因,即醫療機構在該事故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存在因果關系的。
(四)賠償數額和給付時間
作為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核心,賠償數額應當精確全面,有理有據。賠償款項給付時間應當具體確定,不宜用“大約、左右、大概”等約數字眼。
(五)違約責任
在協議書中應當增加醫療機構逾期不予給付賠償款項,由此延誤患方治療,病情惡化的后續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或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付款事宜。
綜上,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達成必須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
關于醫療事故的鑒定機構的審查以及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況,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我國的司法鑒定機構是通過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核準法鑒定。而且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況有很多,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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