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一般要等多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局行政部門提岀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岀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岀受理決定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也就是說,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從受理至出具鑒定報告的時間是60天。
對醫療事故不服可起訴
一種情形是未外化的鑒定結論。未外化的鑒定結論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未向社會公開,而是作為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使用。徐某鑒定書就屬于此種情形。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有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行政處理的法定職責。在此過程中,衛生行政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委托醫學會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也依法享有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并申請再次鑒定的權利。由此可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性質屬于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行政處理的依據之一,對這種鑒定結論的審核行為不屬于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持異議,可依法定的方式途徑尋求救濟。未外化的鑒定結論是否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取決于行政機關最終作出的有關行政行為。如果行政機關未將該鑒定結論作為行政行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對當事人的權益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如果行政機關將鑒定結論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對當事人權益才發生影響,但是這種影響是非常間接的,最終產生實際影響的是行政行為,所以未外化的鑒定結論不具有可訴性。
另一種情形是外化的鑒定結論。外化的鑒定結論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已向社會或者一定人群公開,并對當事人產生某種不利或者有利的后果。如果該當事人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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