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責任主體是誰
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一般都是醫療單位或者是醫務人員。
醫療事故有哪些責任
1、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
是否構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屬于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借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份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
構成醫療事故的絕大多數案例屬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經濟賠償為主。我國民法是調整一定范圍內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而醫療事故法正是調整一定范圍的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是調整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作為民事主體的法人(醫療單位)或者公民(病員及家屬),在醫療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的、對等的。醫療單位給病人看病要求收費,這是醫療單位的權利;病從應付款看病,這是病人應盡的義務。如果病人在接受治療中因醫療事故人身健康受到損害和經濟損失,受害人有要求補償的權利;責任人對受害人的損害及經濟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即應體現民法中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充分體現了這一點。
3、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法制,對醫療事故的處理一般采取批評教育從嚴,懲罰處理從寬的原則,大多采用行政手段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轉由司法機構依法處理。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效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效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效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主要是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其責任也劃分為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責任,但不管是觸犯了其中的哪一項責任,都必須承擔經濟賠償等相關事宜。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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