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與分公司簽合同起訴總公司可以嗎?
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也就是說,分公司違約的其后果,最終必然由總公司承擔。既然總公司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必然可以將總公司起訴到法院,進行追責索償的。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
1.概念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2.聯系與區別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后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在司法實踐中,總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實際,來設立分公司,但對于分公司而言,一般并不設置法人,因為涉及合同的簽訂是需要由總公司進行的,即使與分公司簽訂了合同,也需要加蓋總公司的印章才具備法律效力。
分公司合同以分公司名義簽還是總公司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分公司是否可以成為合同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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