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案件如何舉證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規則,應當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受害患者一方無法舉證證明的,可以有條件地適用舉證責任緩和,能夠證明表現證據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醫療過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醫療過失。法定情形可以確定為以下四種:
(1)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的;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3)偽造、銷毀、篡改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4)醫學文書應記載而未記載或者記載缺漏足以顯示有重大醫療瑕疵情事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醫療過失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失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免除侵權責任,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倫理過錯損害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原告負擔醫療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要件的舉證責任。對醫療過失要件實行推定,只要醫療機構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等倫理注意義務的,就推定為有過失,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負擔舉證責任。
在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和血液及制品等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實行無過失責任原則,醫療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要件,都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舉證責任。如果醫療機構認為損害是由受害患者故意引起的,其主張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即成立醫療損害責任。
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應當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在一般情況下,不能證明的,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但是,如果存在客觀情況,受害患者一方無法承擔舉證責任,且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很可能會造成該患者人身損害,在達到表現證據規則要求的時候,可以推定該診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主張無因果關系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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