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證據如何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證據的固定和保管,即為了防止特定證據的自然泯滅、人為毀滅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時、訴訟前或訴訟中用一定的形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加以妥善保管,以供證明主體分析、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的一種措施。
證據保全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然而醫療事故從發生到訴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等到提起訴訟后才申請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大多為時已晚,難以被醫患雙方接受和認可,因此醫患雙方極少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第17條分別對病歷和可疑醫療物品的保全進行了規定,要求醫患雙方當事人自行實施證據保全。這種規定切合醫療事故處理的流程和時限,因而是實踐中通常采用的手段。
證據保全有哪些方法
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24條中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相、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
法規中規定的病歷封存原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根據法規的要求,病歷的封存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醫患雙方共同封存和啟封,任何單獨的一方進行封存和啟封均屬無效。
(2)、如果主觀病歷與客觀病歷難以區分時,可以對全部病歷進行封存。
(3)、封存的對象可以是病歷原件,也可以是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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