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是公共權力的實施者,公務員的特殊身份決定了公務員的權利、義務與普通公民的權利、義務差異很大,公務員必須對國家、社會和人民負責,公務員權利只是履行其義務的手段。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是公務員法 的重要內容,是公務員管理的重要依據,兩者的關系直接決定著公務員法治的理念與實踐,影響著公務員管理的活力與效能。傳統上對此多持義務本位的觀點,在公 務員立法實踐中也體現著這種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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