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員抓獲后是否需要強制措施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后,偵查機關可以依據具體情況對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二、強制措施的特點
1、有權適用強制措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采取強制措施,否則即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犯罪。
2、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3、強制措施的內容是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對物的強制處分。
4、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進行毀滅、偽造證據、繼續(xù)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所以強制措施同刑罰和行政處罰存在本質區(qū)別。
5、強制措施是一種法定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和程序都進行了嚴格的規(guī)定,其目的是為了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現因為濫用強制措施而產生的侵犯人權的負面效應。
6、強制措施是一種臨時性措施,隨著刑事訴訟的進程,強制措施應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而予以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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