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首先應當是對拍賣標的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其次委托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人對拍賣人有瑕疵擔保責任,應該對拍賣標的的質量問題負責,委托人在委托拍賣后,不得參與實際拍賣,不能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
第二節 委托人
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可以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條 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 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一條 按照約定由委托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委托人在決定將物品或財產權利進行拍賣時,可以獨立處理拍賣事務,辦理委托拍賣手續,委托人也可以聘請代理人代為參與拍賣程序,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進行的民事行為,應當由委托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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