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與商號產生權利沖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商標與商號的構成存在相似性(均可使用漢字),并具有相同的功能(均是商譽的載體)。
商標是生產經營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簡而言之,商標就是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基本的功能在于區別不同的商品或服務。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可見,商標的構成要素是相當廣泛的,而在這些要素中文字因為其自身具有表達意思明確、視覺效果良好、易認易記等優點,而成為商標中比較常用的構成要素之一。
商號是企業名稱中字號的俗稱③,它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特定名稱。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企業名稱是企業的代號,而且其最基本的功能是區別其它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因此,企業名稱是獨一無二,不允許相同的。在同一行政區內,企業名稱構成要素中的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均可以相同,唯一不允許相同的就是商號。可見,商號不僅是企業名稱中的法定構成要素之一,而且是其最關鍵的核心部分,只有它才具有真正的識別價值。作為一般的消費者只會記住企業的商號,而很少會記住企業完整的名稱。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商號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當然也應當使用漢字。因此,從商標與商號的構成來看,構成商標的要素明顯多于構成商號的要素。但是,它們共同的構成要素僅有漢字。這就是說,凡是符合商標法規定條件的商號經商標局核準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同樣,企業也可以把已注冊的商標,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變成自己的商號。雖然商標用于區別不同的商品,而商號用于區別不同的企業,但是,由于商品是由企業生產出來的,加之,我國允許一些行業可將名稱適當簡化④,簡化后的名稱多為商號,因此,消費者通常將商標與商號聯系起來,從而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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