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傳喚判決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這個傳喚也是有程序規定的,需要承辦執法人員填寫相應的傳喚證,然后進行批準,批準之后那么就可以將這個證傳給被傳喚人,要求對方在這上面簽字然后要盡快的到傳喚地方,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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