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中拘傳和拘留的差別是什么
1、文書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決定書,拘傳需發拘傳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拘傳由執行員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傳其到庭。
3、適用的次數不同。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傳沒有次數的限制,只要符合拘傳的條件可以多次適用。
4、適用的條件不同。執行過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適用。而拘傳適用于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情況。
5、申請復議的權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而被拘傳人沒有申請復議的權利。
6、期間不同。拘留的期限為1—15天,而拘傳則以被執行人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審查或者詢問為期間。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于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在配備裁決庭的地方,需要裁決庭組成合議庭評議決定,并報院長批準。拘傳屬于執行實施權,可以由執行員報院長批準后逕行適用。
綜合以上介紹,拘傳和拘留雖然都是強制措施,但兩者有七個方面的不同。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拘傳和拘留的差別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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