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侵犯病人知情同意權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案例介紹:2007年8月25日,遲女士因腹部疼痛入住被告醫院,醫生診斷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并腹膜炎,擬定手術方式為闌尾切除術+腹腔引流術。醫院與遲女士親屬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后,實施了擬定手術。手術中,主治醫生發現遲女士腹腔有暗褐色液體約1000毫升,為了進一步明確診斷,醫生在未與遲女士及親屬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的情況下,實行了剖腹探查術,發現遲女士卵巢囊腫破裂,為此做了右附件切除術。遲女士住院20天痊愈出院后,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遲女士右側卵巢已切除,其傷殘等級評定為七級,已行剖腹探查,其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規定的晉級原則,遲女士傷殘等級評定為七級。為此,遲女士訴諸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
案件審理中,某市醫學會鑒定分析認為:醫院的醫療行為未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診斷腹膜炎成立,選擇手術治療及時準確。術中探查卵巢破裂且無正常卵巢組織,選擇卵巢切除有醫學指征,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是,醫院在醫療行為中,未與患方簽署知情同意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遲女士因病到被告處就診,被告將其收治入院,并收取了住院費用,雙方之間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被告在術中置其與原告親屬簽署的手術知情同意書而不顧,行剖腹探查術,造成原告身體傷殘九級,且切除原告右側卵巢,卻無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告知并獲得同意的義務,為此,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權和選擇治療措施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另認為,某市醫學會鑒定證明原告右側卵巢破裂且無正常卵巢組織,選擇卵巢切除有醫學指征,因此,被告切除已喪失功能的卵巢系原告的病情所致,不是切除正常的卵巢,該手術與人身損害沒有必然聯系,不存在致殘問題,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承擔喪失右側卵巢的七級傷殘后果,缺失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理由不能成立,應不予支持,被告不應對此承擔責任。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主觀上無惡意,客觀上治愈了原告的病情,可酌情免除被告的一部分賠償責任。2008年4月25日,法院宣判被告某醫院被判賠償原告遲女士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5萬余元。
評析:
侵犯知情同意權,醫院該如何賠?司法實踐中,有些法官從侵權構成要件中損害后果的理解更多地定位在物質方面,即如果侵犯了知情同意權與人體器官與組織功能損害存在因果關系,才會判決賠償,如果沒有,則給予象征性的補償。有些法官則不注重物質性的損害后果,只要侵犯知情同意權,不管原先的器官與組織的功能如何,視為正常受損而予以賠償,本案的原告就是持這種觀點。本案法官應該說是持折中的觀點,因為:以前者的觀點看,原告卵巢不管被告是否侵犯知情同意權,最終都是要切除的,不存在任何的損害后果,當然就不存在賠償問題。以后者的觀點,在于約束醫師的濫用權利,從價值方面考量,不管被切的卵巢是否正常應該判決全部賠償。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醫院侵犯病人知情同意權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問題進行的解答,醫院侵犯病人知情同意權的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是對患者造成的損失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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