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喚的程序是怎樣的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二、什么是傳喚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三、傳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給您整理的傳喚的相關知識,當我們涉及了一些刑事案件而被傳喚時,明白傳喚的程序才能更好的協助警察完成案件的偵查。如果您在遭遇了類似的問題,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為自己捍衛公平,如您需要法律咨詢,請進入律霸網,咨詢專業律師,相信定會有完美的答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刑事拘留后撤案可否賠償
2020-12-10侵犯隱私權怎么處理
2020-12-04交通事故未出傷殘鑒定能否起訴
2021-01-04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權
2021-02-22婚姻自由原則與婚姻自主權的區別有哪些
2021-03-23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構成重婚罪嗎
2020-12-06仲裁授權委托書是怎樣的
2020-12-27財產保全了還能過戶嗎
2020-11-30拆入資金用于什么方面
2021-02-08購房還貸有哪些小技巧
2021-01-06連帶責任后房產贈與有效嗎
2020-11-09解除勞動合同工傷保險有效嗎
2021-02-23企業一定要成立工會嗎
2021-01-19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2020-11-10關于保險詐騙罪的一些法律常識
2021-03-02車輛未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保險公司能不賠嗎
2020-12-19保險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
2020-12-11不可不知的保險術語
2021-03-15承包合同應該怎么寫
2021-03-22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是什么
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