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糾紛患方的維權途徑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有三條解決途徑可供選擇:
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二是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處理都經歷了雙方協商這一程序。應該說,這也是最經濟、最便捷的一條解決途徑,然而,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協商不一定能達成共識,甚至可能久拖不決。對此,患者方須特別引起注意,因為醫療侵權訴訟的時效以及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時效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算。因此,當協商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及時采取第2或第3條途徑解決。由于患者方普遍對衛生行政部門立場的質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于今年4月1日起實行,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使一直以來實際存在著的人民法院受理醫療侵權訴訟以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作為前置程序的規定失去了存在的依據,醫療侵權賠償起訴難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因此,今年以來,因醫療糾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比例大幅度增加,第3條途徑成為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途徑。
二、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具體有哪些
1、我國的醫改雖已取得重要進展,醫療保險體系已初步建立,但當前醫療保障水平仍較低,病人看病自費比例較高,遇大病、復雜疾病時往往難以承受巨大的醫療開支,有的甚至賣房交醫療費。這種情況下如果病人死亡了,人財兩空,對家屬的打擊是巨大的,極易產生醫療糾紛,家屬對死亡不理解或想從醫院獲得一定賠償,是造成醫患糾紛最重要的原因。
2、醫患之間認知差距;當代臨床醫學取得很大進展,但仍有很大局限性,醫生不是神仙,不能包治百病。而公眾對醫療技術期望值過高,認為死了人就是醫療事故。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家屬溝通不夠,未能讓家屬充分了解醫學的局限性及疾病發展的不可預測性。當病人發生了未預料到的死亡時,更是不能理解,從而發生糾紛。
3、“醫鬧”興風作浪,使糾紛愈演愈烈;發生糾紛后醫院為息事寧人,常賠錢了事,鬧得越厲害,賠得越多。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并因此催生了一個新的行業“醫鬧”。“醫鬧”打著病人家屬、親戚、朋友、同事的幌子專門組織、策劃并慫恿家屬采用各種惡劣手段鬧事,以達到從醫院獲得經濟賠償的目的,“醫鬧”則抽取提成或拿到“報酬”。這些人以聚眾鬧事的手段,使本來緊張的醫患關系雪上加霜。他們組織人披麻戴-孝,在醫院設靈堂、擺花圈、掛挽聯、奏哀樂、大喊大叫,妨礙醫院正常秩序。更有甚者強迫醫務人員戴-孝下跪。醫院領導為了平息事態,常常與“家屬”談判、賠償。若鬧事者仍不能得逞或不滿意,則開始毆打甚至傷害醫務人員。
協商解決是最簡單的醫鬧糾紛的處理方式,并且處理起來速度快,而且一旦達成協議,醫療機構的賠償也會非常迅速痛快,也避免了許多爭吵和麻煩。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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