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對象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并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說,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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