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能扣押債務人財產嗎?
一般情況下,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一方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約定給付應付款項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財產。例如運輸合同中托運人不按時支付運費,承運人可以扣押托運的物品。這在法律上稱作留置。
2、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扣押并且變賣擔保物,變賣所得款項優先償付自己的債權。這在法律上稱作質押。建議債務人應該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財產保全,由人民法院扣押或凍結債務人的財產,在法院判決后,如果債務人不主動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拍賣、劃扣,所得款項償還他的借款。
二、債權人追討債務有哪些方法
1、利用行政干預手段協助討債
所謂利用行政干預手段幫助實現討債,是指債權人在討債過程中,經過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情與支持,通過債務人的上級領導機關對債務人進行說明教育,勸其盡快履行債務。
2、向法院起訴
在實在要不回來,而借的數量也多的情況下,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借助法律的力量實現自己的債權。但是要打贏官司就有一個問題,就是證據。有借條或合同的最好了,如果沒有就可以想想其他辦法,諸如錄音、短信、聊天記錄等都是可以作為有力證據的。
債務關系在建立之后,若是遇到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此時債權人只能采取合法的方式討債,不能隨意的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即使遇到債務人以各種理由不還錢的情形,也最好不要以暴力方式討債,否則可能最后債權沒有得到維護,但是自己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是什么
債權人可不可以不訴訟直接申請破產
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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