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拘傳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其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1、對于已經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采取拘傳措施,可直接訊問。
2、拘傳不具有羈押的效力,訊問之后,應當將被拘傳人釋放。
3、拘傳不同于傳喚,傳喚適用于所有的當事人,傳喚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也不是拘傳的前置程序。(但民事訴訟中的拘傳,則是針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過兩次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法院才能適用拘傳措施)。
二、程序。
1、應有《拘傳證》(法院稱《拘傳票》)。《拘傳證》或《拘傳票》由公安局長、檢察長、法院院長批準。
2、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證》或《拘傳票》,并且應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
3、到案后,應責令被拘傳人在《拘傳證》或《拘傳票》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后,由被拘傳人在《拘傳證》或《拘傳票》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如果被拘傳人拒絕填寫的,應在《拘傳證》或《拘傳票》上注明。
4、根據有關解釋,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一般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內,特殊情況下也可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本轄區以外實施拘傳時,應通知當地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當地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應予協助。
5、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拘傳的次數,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實施變相拘禁。
廣州律師陳*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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