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業秘密的存續期間有多久
根據《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勞動者對單位的忠實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屬于法定的義務,權利人與義務人即使沒有約定保密期限,只要該項商業秘密未被公開,仍然具有經濟價值,且權利人對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則知悉該商業秘密的單位和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保密義務,直到該項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即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期限與商業秘密的存續期限相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約定。
關于如何確定保密義務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當事人自行確定保密期限。保密密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參考以下四個因素的前提下,自行確定一個合理的、確定的保密期限:技術秘密的生命周期長短、技術熟程度、技術潛在價值大小和市場需要程度;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本地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依法律定確定保密期限;
(三)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保密期限,當地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規定時,義務人的保密期限應該與商業秘密的存續期限相同。
二、泄露商業秘密需要負刑事責任
凡是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的手段以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或是披露,使用他人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以及違反相關規定,或者是相關保守秘密的要求時,擅自披露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行為的。
以上均屬于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情節嚴重,給權利人帶來重大損失時,需要肩負刑事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賠償適用情形
2020-12-14沒有養育之恩的父母用贍養嗎
2020-12-06行政處罰告知行為是否可訴
2021-01-22集體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范本是怎么樣的
2021-02-05離婚后孩子的探望權婚姻法如何規定
2020-12-07拖欠物業費如何處理
2021-03-04遺產繼承超過多少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2021-02-13承包屬于雇傭關系嗎
2020-12-14警察能處理土地糾紛嗎
2021-03-24二次固定合同到期終止怎么賠償
2020-12-12勞務合同人身損害是否給予賠償
2021-03-11關于加班工資法律如何規定
2020-12-31返聘工資爭議可以仲裁嗎
2021-02-07平安意外險幾時生效
2021-02-1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免責條款效力爭議案
2021-03-14物保法律如何規定的呢
2020-12-11強險投保人提供哪些材料
2021-02-28保險人的概念是什么
2021-02-11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2020-11-28韶關山洪致3人失蹤1人死亡,有沒有保障自然災害的保險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