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打借條后原借條咋處理?
重打借條后應該銷毀原借條,但借條要滿足以下條件才生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為。
二、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借錢的時候,關于借條的寫法,本來就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問題,針對同一借貸關系,因各種原因重新寫了一份借條以后,原來的那份借條留著也沒有什么用。寫了兩份借條,不代表對方就應該還兩次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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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寫借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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