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負責人可以簽合同么?
1、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般需要總公司的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第三人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實踐中,為了減少麻煩,總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權利來簽署合同,這樣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簽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權簽訂的合同,總公司可以在相應的時間內進行追認。在相應的時間內未做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追認的時間為一個月。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1、法人資格。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2、民事責任。
分公司對外不能承擔責任,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子公司可以單獨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3、財務管理。
分公司的財務由總公司來控制管理,一般由總公司來統一納稅。
子公司和總公司分別是兩個不同的公司,子公司的財務可以由子公司自身來保管。
4、公司的性質。
分公司在性質上算不得公司,其只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
子公司和總公司一樣,都是屬于獨立的公司。
三、分公司負責人未經母公司法人授權簽訂合同有效嗎?
分公司未獲授權情況下簽訂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因為分公司也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總公司的授權屬于內部事務,不能拿內部事務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分公司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才是無效的。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也需要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上有公司授權的經營范圍,分公司只在公司劃撥給它的財產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超出的部分由公司承擔,所以仍然是或者總歸是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可以作為當事人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分公司是沒有法人的,這種情況下是無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但如果總公司的法人授權了分公司簽訂合同的,那么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協商認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造成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分公司做擔保人的條件
分公司負責人勞動關系存不存在
注冊分公司的費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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