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簽合同違反了哪條規定?
分公司簽合同違反了《公司法》第31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二、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
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于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三、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一般情況下,分公司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只要在其經營范圍內,或者雖然超出經營范圍但簽訂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為合法有效(具體理由請參閱《公司法》一百問(三)公司對外簽訂合同超出經營范圍是否有效)。
針對分公司超出經營范圍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需要指出的一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需要明確的是,對于分公司是否可以簽訂合同需要根據總公司的授權情況而定,對于分公司生產經營范圍內的業務,如果總公司可以授權簽訂,那么后期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第三方公司可以要求總公司加蓋印章,避免矛盾糾紛。
分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效力如何
加蓋分公司公章的合同有效嗎?
能否以分公司名義簽訂合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個人財產損失多少立案
2021-03-03股權無償轉讓和股權贈與的區別
2020-12-04合同隱瞞真實情況是欺詐行為嗎
2021-01-30被刑拘后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系
2020-11-15公司單方調崗降薪是否屬于違法
2021-01-20飛機延誤哪里申請賠償
2021-03-22保險合同的解釋通常是遵循有利于哪一方的原則
2020-12-21什么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具備什么特點
2020-12-20機動車保險的形式
2020-11-12盡快得到保險理賠償的方法有哪些
2021-02-20投保人虛報年齡保險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2020-11-17購買財產保險后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2-09車燈砸壞保險拒賠合理嗎
2020-11-26車在收費停車場被劃怎么索賠呢
2020-12-22承包合同工人受傷有沒有責任
2021-02-04什么情況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2021-03-14林地承包到期后怎么辦
2021-02-27新土地法規定每一畝地多少錢
2020-11-10拆遷補償與征地補償一樣嗎
2020-11-26工廠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