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的分公司能簽擔保合同么?
未經總公司授權分公司不能簽擔保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擔保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1、一般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擔保合同作為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應當具備《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民事行為有效的條件。
2、特殊要件。
一般說來,擔保合同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所規定的條件時,依法成立的擔保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擔保合同需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
三、分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其實分公司連獨立的法人資格都沒有,所以要簽擔保合同的話,也最好是以總公司的名義簽擔保合同,分公司也不是沒有簽合同的權利,但分公司所簽的合同不能超過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有總公司的授權委托書的,可以簽擔保合同。
分公司勞動合同需要交社保嗎
分公司簽定擔保合同有效嗎
分公司合同以分公司名義簽還是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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