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協議中合伙人一方違約可以將其除名嗎?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九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十六條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或者合伙企業度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伙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合伙企業名稱(或字號)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伙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伙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伙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伙人的工資;
(11)每個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伙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伙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伙企業終止以及合伙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事項。
在決定成立合伙企業的時候,合伙協議書中也應該有約定違約責任,所以,合伙人無故違約的話,應該知道自己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即便在合伙協議書中就沒有關于違約的相關條款,可按照法律制度,不履行相關義務的也是可以除名的。
合伙協議的解除條件有哪些,解除合伙協議要什么條件
合伙協議書一定要期限嗎?
兩人合伙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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