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不在可以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含抄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于農戶整個家庭,而不是屬于其中某一襲個家庭成員。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其他人百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這有助于穩定農度村土地承包關系。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知體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許繼承,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道后重新分配。因此,無論是哪種情況,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都不能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分為主體和客體兩種。
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2017年10月18日,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 。2019年11月,中央、國務院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存在相關繼承的問題,一般來說只要是家庭在當地還有戶口的話,那么土地承包經營權就還存在。如果在當地沒有戶口的話,那么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會被自動進行收回。一般來說,只要當事人之中還有家人或者是戶籍在農村的話,則可以進行相關的土地經營承包權延續。
農村土地承包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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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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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姜云章律師,法學學士,現為四川弘澤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本律師要求自己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態度、高度的工作責任感有效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本人的執業理念。 在辦案過程中逐步形成了聽取當事人陳述耐心細致、法律分析全面精準、應訴策略高效專業的執業特點,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各類法律案件, 在職業過程中,本律師深刻的明白只有自身理論知識的不斷積累提高,才能更好地在不斷變化的社會情況和日趨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中解決實際的案件,才能更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才能給自己的當事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因此本律師一直致力于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研究。 同時,本律師堅持“團隊合作贏未來”的信念,摒棄“單打獨斗、個人英雄主義”的陳舊觀念,努力探索團隊合作運營的最佳模式,以調動團隊成員的所有資源和才智,以期實現自愿的最佳配置從而實現在法律范圍內以最小的成本盡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驅除所有不和諧和不公正現象。 本著“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執業宗旨在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道路上不斷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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