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實質不同:
1、發起人的實質: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2、股東的實質: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并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
(二)兩者的要求不同:
1、發起人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視規模大小,規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數人數為發起人。發起人并無國籍的限制,但國外公司法一般規定,發起人中須半數以上為本國籍公民,并在國內定居。
發起人的資格是受到限制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須有行為能力,而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企業為限,其余的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因為此類法人均非以盈利為目的,性質上不適于擔任發起人。
2、股東的要求: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之間關系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三)兩者的職責不同:
1、發起人的職責: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
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2、股東的職責: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余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于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一般來說,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須有行為能力,而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企業為限,其余的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因為此類法人均非以盈利為目的,性質上不適于擔任發起人。而在出資上面,公司發起人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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