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法通則特別法人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等。民法總則規定了特別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使民事活動的權利和義務,讓一些基層群眾性組織能夠更好的履行職能,為人民群眾更好的服務。完善民法總則特別法人是國家法律體系更進一步的表現,也讓民法真正能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切實的符合人民群眾的利益。
二、民法總則中關于特別法人的規定: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 有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特別法人也是法人類型中的一種,具體的判定標準在民法中有明確規定,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是可以認定為特別法人的,如果涉及該組織或者單位存在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的事項,也是需要追究特別法人的相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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